科教评论
杨建顺:从男女生牵手被处分看高校自我规制
发布时间:2015-12-25 来源: 浏览:19

  山东潍坊科技学院的一位女生与男朋友手牵手在校园内行走时,被学生会成员发现后进行了记录,随后她所在院系便下达了相关处理的《通报》。《通报》称:“该生在校园内男女不文明且态度恶劣,违反了学院的规章制度,在同学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。”根据《潍坊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》,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处分期一年,处分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。”该校“不鼓励学生谈恋爱,更不允许男女生之间有过激行为,校园里牵手也算”。这被称为是根据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。如此令人费解的校规,揭示了高校自我规制的课题。

  高校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,是高校自我规制的体现,一般而言,应当和法律、法规一起得到尊重和遵循。维持教育和研究的自由,不可或缺的要件之一是高校内部的秩序和自我规制的确立。在高校内部,各种学术观点、研究方法和教学方式,都应当受到尊重,并获得基于科学评价基准的合理评价;任何类型的妨害教育和研究自由的行为,都是不能被允许的。为维护高校教育和研究的自由,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自觉与协力,是不可或缺的要件。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是学校的主人,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和期望,负有维护教育和研究自由的使命和义务,应当自觉地致力于教育和研究活动。为了确保教职员工和学生都能够较好完成该使命,履行好相关义务,就有必要确立学校内部的秩序,围绕教育和研究活动,明确相关行为准则,赋课相应的忍受义务、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。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应当遵守相关行为准则。

  但是,不可忘记的是:“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,受法律保护。”高校的自我规制亦应当是在法治之下的自治,坚持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原则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的规定,坚持正当程序理念,推进决策的民主化、法治化和科学化。

  高校的自我规制是有限的自治,有其特定的范围,虽然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,但是,其仍要受国家的法律监督。高校的学生享有各项权利。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。除了在高校“自主开展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”的过程中接受常规的课程教育外,还有权自主地加入并致力于相关课外活动、学术研究和文体活动,有权接受生活上的优待和其他评优等,也相应地享有恋爱、结婚等权利。

  为了保障教育和研究的自由及发展,高校的自治或者自我规制得到广泛尊重和遵循,其对学生的恋爱、结婚等予以限制,也具有其合理性和可支持性。换言之,只要相关限制或者规制是保障教育和研究的自由所必要,就应当得到最大限度尊重和遵循。在这种意义上说,“不鼓励学生谈恋爱”是无可厚非的,但是,男女生手牵手在校园内行走即被定性为“男女不文明且态度恶劣”,学生会成员予以记录就成为处分凭证,也不赋予当事人以陈述和申辩的机会,径行取消其评优资格,等等,所有这些做法,与正当程序理念格格不入。

  高校不是治外法权的组织。应当注意防止高校自我规制或者自治被异化为“法外之治”“无法之治”,从而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。要通过相应的制度改革,构筑规制过程的说明理论,确立其过程的民主、合理的决定推进制度,在高校的自我规制过程中,始终坚持正当程序理念,注重专业性和合理性,在充分考虑各种受影响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决策,并配置相应的救济制度,使每一项规制措施皆能获得充分的合法性和可支持性。

  (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、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