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一封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“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的请求信”被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。(5月7日《法制晚报》)
177名大学生的愿望并不会作为法律量刑的标准。客观上,他们或许随着时间的推移,心理上已经慢慢接受了黄洋这条生命被人剥夺的事实,接受了死者已逝的无奈,他们朴素地认为自己能够包容林同学的犯罪事实,以为如果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不让这一条生命消逝、不再让另一个家庭遭遇痛苦,笔者理解,这或是一种善良与包容。
作为未决之前的讨论,“格杀勿论”也好,“刀下留人”也罢,两种截然相左的意见,都是被允许的。谁都不应该因为这些学生的诉求,而将他们摆在公众道德与法治的对立面。把象牙塔内大学生的人性善意贴上道德败坏的标签,其本身就是不客观的。成熟社会应该允许每个人自由地表达个人的意愿,只要这些意愿不违背社会良心就行。学生表达意见是他们的自由,学校没有必要去干涉他们的自由,而法院依法审判同样是司法机关的职责。
情与法的冲突背后,不妨让法律的归法律,让情感的归情感——我们相信法律的公正,也不唾弃情感的价值。民意值得尊重,但对民意的尊重应当更多地体现在立法上——倾听公众意见,将其上升为法律,这才是法律尊重民意的应有之义。比如在死刑适用问题上,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,而对于如何“严格限制”,就应当充分听取民意,不断总结减少死刑适用的规则,并通过立法、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等形式去推广。而司法机关的职责,则是依据法律独立审理案件,既不受公众情绪和不当舆论的影响,更不能无原则地屈从民意。
(作者:南京大学在读博士)